
公告日期:2025-09-10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 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少于
二分之一。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 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 原委员仍按该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 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 发出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信函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邮件进入对方邮箱之日为送达日期。
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全体委员书面同意, 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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