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如反担保等
措施,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 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
意见,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 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 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 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 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 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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