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融资行为,降低对外融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二章 融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
对外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融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融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融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融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融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融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外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融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融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融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融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融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融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融资方案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六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融资方案。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融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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