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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4 18:45:06 股吧网页版
富特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TCYJS2025H2245 号
致: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接受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5H156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TCLG2025H180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TCYJS2025H182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于2025年12月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5〕020080号”《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审核问询意见中的法律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5年度、2025年1-9月”。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以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5.61%、96.14%、93.99%和 83.91%,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仅在2023 年度存在向单一客户销售占比超过 50%的情形。2023 年,公司对广汽集团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50%。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客户集中度高、向单一客户销售占比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因单一客户重大依赖,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风险;(2)发行人披露广汽集团是其战略客户的含义,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被取代风险;(3)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导致客户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如果公司的主要客户采购计划发生变动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不利的变化,公司将如何规避由此对公司生产经营所带来的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客户集中度高、向单一客户销售占比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因单一客户重大依赖,影响发行人经营独立性的风险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集中度变化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包括车载充电机(OBC)、车载 DC/DC 变换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等新能源车载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向各期前五大客户销售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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