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6 17:01:47 股吧网页版
绿联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7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
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制订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董事以及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也称“独
立非执行董事”,下同)两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若公司于任何时候未能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任何有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规定,须即时刊发公告载明有关详情及理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合理地尽力适时(无论如何于其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起计三个月内)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下设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二)根据董事会所订立的企业方针及目标,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

(五)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

(六)审核及批准向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

(七)审核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九)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而就兼任委员的董事而言,其薪酬由其他委员厘定;

(十)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行使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