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13 20:14:19 股吧网页版
乔锋智能: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4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6]证券字 009-1-1
2026 年 2 月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6]证券字 2026-009-1-1
致: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锋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乔锋智能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乔锋智能的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包括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5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签发《关
于同意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73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股票
自 2024 年 7 月 1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乔锋智能,股票
代码:301603。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688619791C,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76 万元,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园华路 103 号,法定代表人为蒋修华,经营范围为:研发、产销、维修: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