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10 月 15 日为授予日,以 32.50 元/股
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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