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
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己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
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
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将相关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
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上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交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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