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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8 18:37:11 股吧网页版
太力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524-06 号
致: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力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黄丰律师、赖元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太力科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太力科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得到太力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太力科技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太力科技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1 月 13 日,公司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1),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

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公司董
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收到控股股东石正兵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石正兵先生提请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于 2026 年 1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同意将原提交至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部分议案进行修改。根据前述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除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
案的变化外,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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