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
四、本次发行上市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6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7
六、结论意见......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01334-64 号
致: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依据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
目工作过程中,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完全一致;文件与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效;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一切对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影响的事实、文件、资料、信息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5.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向政府有关部门、主管机关申报,并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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