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关于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14:30 召开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2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
和《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
宁区滨溪大道 10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贵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http :
//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名,所持股份数为 24,29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8.875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8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64,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953%。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65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4,454,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9.0711%。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情况及 2025 年预计薪酬、津
贴情况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情况及 2025 年预计薪酬情况的议案》
10、《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1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上述第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