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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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163 号
致: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优优绿能”)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优优绿能或公司 指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
划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草案)》 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2025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中国 指 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
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 信达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
计划项目的经办律师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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