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301590 证券简称:优优绿能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包括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合计不超过 10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 42,053,128 股的 2.50%。授予情况如下: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5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053,128 股的 1.25%,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0.00%。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为 52.5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053,128 股的 1.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0.00%。
四、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7.24 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74.47 元/份。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 96 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下属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自权益授予之日起至全部权益归属/行权或作废失效/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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