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并表子公司委托理财交易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风险, 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公司并表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须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 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
的情况下,公司及其并表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 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
(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
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
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
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2、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未达到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最低限额的,由董事长审核、批准。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
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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