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海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
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纳税情况等,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在此基础上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做出审慎决策。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审慎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并根据实际情
况获取必要材料进行审查,如: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办公会(或其授权机构)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担保申请人,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的债务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
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责任人”)根据被担
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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