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上海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管理规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九条 公司从事证券工作的部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以
下简称“证券部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 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部门,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由董事 会秘书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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