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董事长和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会、股东会的组织和文件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监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本公司透明度;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的关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金融、法律、管理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意一种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勤勉诚信地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