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9:31:09 股吧网页版
建发致新: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

二〇二五年十月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董事候选人,董事由获得赞同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
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
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提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选举每一名董事应当以单独提案的形式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
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
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
东会选举。

第十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名额的乘积。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
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其表决权,将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数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投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每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量不应超过本次应选董事的名额,应当等于或
少于应选名额。投选的候选人数量超过应选名额的,该股东选举董事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
第十五条 股东投给投选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选
举董事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股东投给投选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