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创业板规范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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