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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8:53:12 股吧网页版
爱迪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
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包括视频方式,下同)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 14:30
时如期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山路 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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