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等;
(二)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三)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人际沟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任期内总经理可以提出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制订实施细则并执行;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董事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一)副总经理
主要职责如下:
1. 副总经理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2. 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其他主要职责如下:
1. 财务负责人就其分管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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