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本委员
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七)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本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财务官;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本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本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本委员会行使职权。
本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本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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