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
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具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5 个交易
日将该董事会秘书人选的有关资料(董事会推荐书、候选人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该人选。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四)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前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上述离任审查和工作交接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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