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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8:17:26 股吧网页版
中集环科: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委员管理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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