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柏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重要声明
按照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通过全面的检查和评估,董事会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要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公司业务布局的拓展,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仍需不断进行修订,公司将持续改进和优化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不断促
进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内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内审部围绕内控制度体系中涉及的相关业务操作规范要求,风险管理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内控检查。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从公司治理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提供了合理保障。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分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二)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特种配方改性环氧树脂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分子公司管理、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研究与开发、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关联交易、担保业务、全面预算、合同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市场及销售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及相关制度、评价方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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