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5 18:32:12 股吧网页版
无线传媒: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明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效率,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资格和任免、高管人员的义务职权和责任、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推荐,予以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并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六条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8、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七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
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 3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
总经理、副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果给总经理、副总经理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
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
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义务、职责、职权

第十三条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