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3 17:25:20 股吧网页版
无线传媒: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

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线传媒”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并于2024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额为36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额为400,01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35,490,279股,占发行后股份总额的比例为8.87%,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364,519,72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1.13%。

2025年3月2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392,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公司股份总额为400,01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62,127,659股。

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如下:

1.内蒙古中财金控新媒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25年7月25日更名为内蒙古文盛新媒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内蒙古中财文津新媒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赣州中财虔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河北旅投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健康养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企业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包括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本企业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企业承诺如下: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企业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
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河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新冀文化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琦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山兴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5年8月21日更名为上海兴瑞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欣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