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2 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德科技”、“公司”)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崇德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已得到崇德科技如下保证:崇德科技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是崇德科技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报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崇德科技/公司/上指 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 指 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案)》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获得限制性股
激励对象 指 票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
员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
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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