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
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58
二〇二六年一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鼎达”或“公司”)的委托,作为骏鼎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此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的合理性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骏鼎达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骏鼎达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骏鼎达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骏鼎达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骏鼎达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骏鼎达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 2025年11月10日,骏鼎达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5年11月10日,骏鼎达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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