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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8:25:14 股吧网页版
骏鼎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58

2025年11月

目录

第一节引言及声明 ......3
释义......5

第 二 节 正 文 ......7

一、 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7

(一)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7

(二) 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8

二、 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9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9

(二)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三)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11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2

(五)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六)授予条件及归属条件......16

(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1

三、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22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22

(二) 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23

四、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24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24

(二) 激励对象的核实......24

五、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25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5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25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26

九、 结论意见......26
2

第一节引言及声明

致: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鼎达”或“公司”)的委托,作为骏鼎达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检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此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的合理性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骏鼎达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骏鼎达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骏鼎达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
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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