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21-26/F,HKCTS Tower,No.4011,ShenNan Road,ShenZhen,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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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鼎达”)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证券持有人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到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与本次大会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核和见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部分或全部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发布的《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在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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