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套期保值业务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其中:(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为 2 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美元、欧元等),外汇套期保值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外汇期货、货币互换等产品及上述产品的组合。(2)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为 0.25 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美元、欧元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为 0.8 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美元、欧元等),商品套期保值品种限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树脂材料、金属丝等,包括但不限于:聚酯(PET)、 尼龙(PA)、聚丙烯(PP)、聚乙烯(PE)、金属丝等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及衍生品。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授权期限为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授权期限内,投资金额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对本次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1、投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具有一定的海外业务和资产负债,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及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下,为有效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控制外汇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子公司拟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2、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为 2 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美元、欧元等)。投资金额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3、交易方式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使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币种,如美元、欧元等。主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外汇期货、货币互换等产品及上述产品的组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使用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或保证金交易,到期采用本金交割或差额交割的方式。
4、交易期限
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交易金额、交易期限内,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5、资金来源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或者银行信贷资金。除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占用一定比例保证金(或授信额度)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保证金比例根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涉产品确定。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1、投资目的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树脂材料、金属丝等,包括但不限于:聚
酯(PET)、 尼龙(PA)、聚丙烯(PP)、聚乙烯(PE)、金属丝等,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产品毛利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前述与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旨在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降低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的影响,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保障企业健康持续运行。公司及子公司拟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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