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10 页
三、附件 ......第 11—14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11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12 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13—14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3-174 号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鼎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骏鼎达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骏鼎达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骏鼎达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1146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骏鼎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骏鼎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4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骏鼎达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3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00 万股,
发行价每股人民币 55.82 元,共计募集资金 55,82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4,823.80
万元(实际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 5,023.80 万元,其中前期已预付 200 万元)后的募集资
金为 50,996.2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汇入本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389.52 万元和先期支付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 万元承销及保荐费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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