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五)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
(二)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附件三)等材料,经申请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经董事长审批确认。
(三)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将审核签署完成的《审批表》《登记表》《承诺函》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证券部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四)暂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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