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认真审核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任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新当选的职工董事;前述人员包括部分中国台湾籍),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和《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2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7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2.72 万股,授予价格为 33.25 元/股。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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