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向境内外的经济实体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资产运用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
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
在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及本制度行使部分投资的决策权力。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经营规划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
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三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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