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5 年 10 月修订)
根据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为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特制定了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 本公司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二)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三、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与修改的具体流程
(一)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并列入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以
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基础上,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若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该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 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3、公司审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4、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或者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经公开披露了相关计划的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 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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