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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3 18:29:09 股吧网页版
威马农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3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 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资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公告了《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
B 区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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