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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6:58:14 股吧网页版
多浦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
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
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
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
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金额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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