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
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应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
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九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
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
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
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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