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及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建立完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
得少于两名。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
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六)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
总经理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应予以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做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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