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有:公司董事(含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初步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股东会、董事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职务薪酬;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职务薪酬。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均实行固定津贴制,薪酬根据市场情况及双方意愿协商确定,但需根据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
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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