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
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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