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聘任书或聘任说明文件;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
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细则,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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