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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1 19:49:09 股吧网页版
多浦乐: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9 月 7 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应出席的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的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纪轩荣先生召集并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全体监事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及充分讨论,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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