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九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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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际复材”)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公司对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亦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00在重庆市大渡口区
建桥工业园 B 区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江凌先生主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
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日期、时间、方式、现场会议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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