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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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23, Sinar Mas Plaza, No.501 East Da Ming Road,Shanghai 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儒竞科技/公司/上市
指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草案)》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本激励计划 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
指
限制性股票 约定比例分次获授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
本次作废 指
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公司合
激励对象 指 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法律意见》 指
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40172-00004 号
致: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儒竞科技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儒竞科技的委托
担任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鉴于儒竞科技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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