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怀宁南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 A 座 22-23 楼 邮编:230071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合)法意字 2025 第 0088 号
致: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舜禹股份”)的委托,担任舜禹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舜禹股份本次股权激励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舜禹股份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审计、会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舜禹股份为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舜禹股份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一)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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