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5-088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事项概述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含),不低于 1,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其中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 1,400 万元。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2)。
二、回购实施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现将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实施了首次回购,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数量为 80,2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已及时履行了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039,71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4%,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
18.6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6.04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8,208,981.10 元(不含
交易费),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 202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
实际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回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四、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五、本次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本次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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