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5〕D-0405 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目 录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3
二、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9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5]D-0405 号鉴证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5〕D-0405 号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华化学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5]D-0405 号鉴证报告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其他事项——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长华化学公司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长华化学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5]D-0405 号鉴证报告
(本页无正文,系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签字页)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天津市 2025 年 10 月 27 日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5.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2,537,500.00 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851,450,471.7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2023 年 7 月 28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
第 ZA14928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本公司使用前次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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